讓我和一位fledgling canon lawyer切磋、切磋

送舊迎新。在清理我寫字枱面的一大堆看過的文章,我發現有一篇,去年十一月,一位自認是“fledgling canon lawyer”寫的,關於教宗權威的文章,我早想和這位「法律初哥」切磋、切磋。今天在這禧年的開端還是寫兩句,不怕他會把我放在那些“do not know too much about Canon Law”的傻瓜群組中。

(1) 他說:「整個教會是教宗的一個教區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在這事上並不生效他還說:這是Lumen Gentium(梵二的教會憲章)清楚解釋的

我怕連Cardinal Ghirlanda也不敢認這位fledgling canon lawyer為他的學生。

Lumen Gentium”完成了梵一中斷了的任務,在梵一通過教宗不能錯的教條後,梵二詳細補充了關於Collegium Apostolorum及 Collegium Episcoporum的教義。

L.G. 20末很清楚說:『就如同宗徒之長伯多祿單獨所受於主,而又要傳授與其繼承人的職務繼續存在,宗徒們管理教會要由主教品級的人去永久執行的這項職務也一樣繼續存在。因而神聖大會確認主教們由於天主的安排,繼承了宗徒的職位,作教會的牧人,「聽從他們的,就是聽從基督,拒絕他們的,就是拒絕基督及那位派遣基督者。」』(教會用辭,Council和Synod通用。梵二大公會議自稱Haec Sacrosancta Synodus)

L.G.27更明顯地說:

主教們以善言、善勸及善表,而且也用權力和神權,以基督代表的資格,管理託付給他們的局部教會,他們知道,為長者應當像是幼小的,為首領的應當像是服務的,用權力只是為了在真理及聖德上策勵其羊群。主教們以基督的名義,親身執行的這種權力,固然由教會最高當局基本上管制其施行,並為教會及信友的公益,可加以某種限制,但為主教們這是本有的、正常的、直接的權力

善牧職務,也就是對其羊群的日夜不斷的關懷,全盤交給了主教們他們不是羅馬教宗的代理人因為他們享有其本有的權柄,真真實實是他們所屬民眾的主管人。」(主教由教宗任命,但他們的神權來自天主,正如教宗由樞機選出,但他們的神權來自天主。)

(2) 至於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基本是一個自然律的原則,在一個如教會這樣龐大的團體,更需要尊重這原則,如果一個教區的主教「稱職地」管理教區,教宗及教會中央「官員」不該多于干涉。如發現確實有不稱職的主教,教宗和中央官員也該循法定的程序嚴慎處理。

反過來說,教宗在執行他「不能錯」的神權時,也宜先諮詢他的主教兄弟們,他們一起是一個宗徒團體的繼承人。在歷史上兩次教宗運用他「不能錯」的神權時,都是廣泛地諮詢了全球主教及天主教大學神學家們的意見(宣布聖母無染原罪及聖母靈魂肉身升天),這才是好榜樣。

(3) 這位fledgling canon lawyer又說 “about the Synod and who can participate, we go to can. 460”。

當然,他以教宗當任為「全球唯一教區的主教」,那末,最近舉行的Synod是一個「教區Synod」,教區Synod是聖教法典Pars II, sectio II, titulus III, cap. I (460-468)討論的。

但教宗不是「全球唯一教區的主教!最近舉行的絕不是一個教區Synod!Synod of Bishops是在法典Pars II, sectio I, cap. II (342-348) 討論的!

法典346 §1:「主教會議general ordinary assembly的成員多數是按既定規則由各處主教團選出的主教代表,也有另一些法定的及教宗任命的主教,還有按法定數目由神職修會總會長選出的代表」。(這些非主教的成員也就如同初期教會中的隱修院院長,他們屬下有許多神職成員。這些院長的身份類似主教,在禮儀中戴禮冠並持權杖。)

讓非主教(男女平信徒),且有投票權,參與主教會議,實在太「創新」了。(法典絕不鼓勵「創新」,法典要求嚴格遵守!)

(4) 在那篇大作的結論,我們這位「專家」竟說:“whatever he(教宗)speaks on faith and moral, becomes immediately ‘almost infallible’”。

法典從來不用“almost”這字;infallibility更沒有「差不多」的,「差不多infallible」還是fallible!

 

不自認屬於 “Those who do not know

too much about Canon Law” 的一位

 

P.S. 我雜用了中文、英文、拉丁文,因為那位「法律家」也這樣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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